發布日期:2019-01-02
提醒義務採購注意事項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以下簡稱身權法) 第6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辦理優先採購。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或私立學校,指補助金額占該次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二、義務採購單位依規定應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勞務至一定比率(現行規定為百分之五)。
三、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請登入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系統填報辦理優先採購情形。更改機關代碼、名稱或新註冊帳號請發文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辦理。
四、接受政府補助之機關、團體、私立學校填報優先採購辦理情形採紙本辦理,請至資料下載區下載「接受政府補助之私立學校、機構或團體優先採購情形彙整表及統計表(附表一及附表二)」。
五、義務採購單位採購優先採購商品時,應查驗投標身心障礙福利機關團體或庇護工場之相關證明文件,並務必登入本平台確認採購對象及商品為優先採購審核通過之單位及項目。非本平台通過之單位或商品,不得列入優先採購成績。
六、採購金額請確實填報,採購日期應當填寫統一發票或收據上之日期。
七、優先採購成績計算日期為一月至十二月。
八、依身權法第97條規定,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無正當理違反第69條第二項者(採購未達百分之五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另依身權法第102條第二款規定,公務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69條第二項規定者,應受懲處。
九、請詳閱身權法第69條、第97條、第102條、優採辦法之所有相關規定及優採辦法 Q&A。